投保人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被保险人非自己签名的合同书合理吗?不是本人签字的财产保险合同合理吗?下边追随网编一起来瞧瞧吧!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不法被保险人、受益人自己签名才合理,假如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名但合乎法律规定情况仍然合理。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三条: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的委托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沒有亲身签名或是盖公章,而由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的委托人委托签名或是盖公章的,对被保险人不起效。但被保险人早已缴纳保险费用的,视作其对代签名或是盖公章个人行为的追认。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的委托人委托填好保单证后经被保险人签名或是盖公章确定的,委托填好的內容视作被保险人的真正法律行为。

网民解释:

失效。被保险人签署财产保险合同时理应亲笔写签名(捺指印)或签名。保险公司或其我们中国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除被保险人追认外,财产保险合同不起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身安全保险投保书、身心健康及会计通知单,及其别的说明承保意向或申请办理变动财产保险合同的文档,理应由被保险人亲身填好,由别人代填的,务必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定,不可由别人冒签。

权威专家解释:

被告方签订以身亡为计付保障金标准的合同书,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受益人愿意并认同保险费用”能够 采用书面通知、口头上方式或是别的方式;能够 在合同生效时做出,还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追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受益人愿意被保险人为其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并认同保险费用:

(一)受益人明知道别人代其签字愿意而未表明质疑的;

(二)受益人愿意被保险人特定的收益人的;

(三)有直接证据足以认定受益人愿意被保险人为其承保的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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