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被法院判为老赖,按月还信用卡的分期还有必要继续还款吗

最近几年时间,因为贷款信用卡各种债务还不上,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然后成为失信被执行名单的人并不在少数,截至目前我国累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数已经超过万,当前还在执行当中的人数已达到万以上。
而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很多活动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不能买房,不能买车,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子女不能就读贵族学校;不能入住三星级以上酒店;不能新建扩建或者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支付高额保费;不能进行高消费等等,这是非常郁闷的一件事情。
也正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果比较严重,所以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操作都是非常谨慎的,一般情况下即便大家被银行起诉到法院了,也不一定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是大家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
在这我们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然后法院就会把你列入到法院的限制名单当中,这样你很多活动都会受到限制。
但是大家要弄清一个概念,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完全是两回事。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前提条件的,简单来说就是你有能力执行法律的文书,而主观上拒绝不执行。
如果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大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银行的贷款或者信用卡账单,那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将大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即便银行申请将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但大家也可以提出反驳意见。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你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你本身确实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债务,比如你的工资收入比较低,根本不足以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和信用卡账单,那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法院通过内部追查系统追查你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的,法院一般都会解除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信用卡是否有必要继续偿还。
很多人被银行起诉到法院之后就容易产生一些极端的情绪,特别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很多人都觉得反正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了,所以自己征信基本上就完蛋了,所以没有必要偿还其他银行信用卡账单,干脆破罐子摔到底。
其实这种想法要不得,前面我们也提到了,法院将大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会永远列入,只要大家能够提供证据大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那是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名单的。
如果大家信用卡欠款之后就彻底不还,一分钱也不还进去,还刻意躲避银行的催收,那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而一旦构成恶意透支达到万块钱以上,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法院在判定你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你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评判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个标准:(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大家信用卡逾期之后,不配合银行进行催收,一分钱也不还进去,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时就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
但如果大家在信用卡欠款之后积极配合银行的各项催收,而且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还一些钱进去,不管是按最低额还款或者还几百块钱或者分期还款,只要还钱进去就说明你从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这样就不会判为信用卡诈骗罪。
所以在信用卡逾期之后,不管大家有没有能力偿还,都千万不要躲避银行的催收,而是要尽自己最大能力还一些钱进去,哪怕还几十块钱都可以,这样至少可以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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