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养老金越涨差距越大,有人提议高于5000的不再上涨,合理吗

(原创)养老金越涨差距越大,是近些年来调整养老金的正常现象。
如果高于5000的不上涨,违背了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打击了人们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开始,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合同制,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签定3至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企业根据用人需要和职工自愿实行双项选择。
从此初步建立起新的用工制度。
也就是说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缴费是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与合同制工人缴纳16/100,职工个人每月只缴纳2元。
那时原有的固定工不缴费。
1992年国家对企业用工制度全面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
对原固定工年龄大点的,可与企业签定长期劳动合同,年轻的与原有的合同制工人一样签定3至5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根据双方自愿,仍然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直到退休。
用工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依据。
也就是企业全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建立起养老保险完全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机制。
具体办法是由企业从1989年开始分别提供这部分人的每年缴费工资总额,以此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开始企业与职工(各统筹地区规定不一样)缴纳25/100,职工个人缴纳2/100,以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增加,企业缴纳相应减少,直到职工个人缴费增加至11/100。
从此,养老保险制度完全建立起来了,以缴费年限和缴费多少计发退休时应该享受的养老金。
因此,就出现了“视为缴费年限”这个新名词。
也就是原有的固定工在1989年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与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年限,这其实是一种养老保险计算办法的过渡办法,对原有的固定工,退休时享受退休待遇才不会有所损失。
养老金差距越来越大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
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每年的调整养老金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待,兼顾公平和适当倾斜的原则调整养老金。
也就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扣适当倾斜的政策。
其中,原缴费时间长,缴费多的退休人员原来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数就高,调整养老金自然就比缴费年限短,缴费较少的调整得多。
加上适当倾斜对年龄大的退休人员又有倾斜,自然而然差距就表现出来了。
而兼顾公平又对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退休人员一定照顾。
平心而论这也是一个合理的现象。
只是养老金计算办法经过几次完善才形成目前的计算办法,加之近些年来社会平均工资上涨幅度较大,近几年退休与十年前退休在大致相同的缴费年限,退休金相差很大,是存在的。
这种存在难以解释。
至于说5000元以上不再涨,是不可能的,违背了制定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初衷,也不符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我猜想这是缴费年限短的退休人员提出的吧!既不合理,也不可能。
只有待国家更加富强了,有相当的支付能力时,适当地提高养老金低的人群,也不是沒有可能。
比如九十年代初期,将退职人员不足二十五元提高到二十五元;
退休人员不足三十元提高到三十元。
也许只有国家越来越强盛,经济力量更加雄厚,到那时,我想国家会考虑退休金低的人群给予适当倾斜吧!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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