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价格没谈拢男子被判处犯强奸罪你怎么看

有些男人,认为一个卖淫女,是专门做这生意的,在价格还没谈妥,就强行硬上,同样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个人意愿,既不愿意,不论用什么方式,有无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了关系,都不影响强奸罪名的成立,构成了强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我的一个老师,后来回到生产队里当了队长,那时的农村人,生产队长权力大,一家人老少都在队里,也都希望和队长关系处理好,能得到些照顾,照顾也只是些轻活路,或者是长期看庄稼,抽水喂牛的活。
有些队长就动着歪脑筋,盯着漂亮妇女媳妇儿们。
那天安排一个妇女,后半(下午)到坡下给红薯翻秧,下午上工时妇女就往地里赶,她心里正泛滴沽,咋没人去,才我一个人去干这个活,以前都是男女成群结伴儿而行,今天是咋回事儿,正疑惑纳闷的,从包谷地里猛的窜出一个男人,惊魂未定的看到是熟悉的队长,她立马明白了。
她听说过队长好撩骚,但又想一个队里的,大多是同性,最多是落个嘴上快活,看来他今里要来真的了,她不想得罪队长,还讽趣的:你个鬼娃子来正早。
队长接着回她话:我早在这儿等你的。
说着队长上手,把她拉扯进包谷地里。
在农村一旦发生男女之事,都不光针对男人,首先说成是女人勾引,还用:母狗子不撅尾巴,公狗子不敢上,来形容男女之事。
想到这儿,也不敢叫喊,既是叫喊也无用,村子在坡上,对离很远,没人能听到,再说了,就是有人听到,也说不清,还搭上自己的名声。
队长等不及了,动手动脚,她推脱:不行,不行。
好一阵子,她不从,队长也没得逞。
想必队长也累了,看来今里没有戏了。
队长问她:你到底行,还是不行?
她坚定回绝:不行!队长也改口:不行算了,不行算了……她整理好衣服,抹了脸上的汗,回到家里,洗洗,换个衣裳。
这事儿本来风平浪静的,也就过去了,就两个人知道。
农村婆婆特别好事儿,把媳妇儿回家换衣服的事儿,给儿子说了。
男人嘛,对这很敏感的,一般都是早上换衣裳,老婆后半出去一阵子,突然回来又是洗,又是换的。
在丈夫逼问下,她和盘托出。
丈夫不信没有弄完事儿,当晚就找到大队,第二治保主任,也请来了民警,经调查,不构成强奸罪,说队长\"道德品质败坏,调戏妇女\"……强奸罪不论侵害对象,与自己身份关系何等,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不影响强奸定罪。
卖淫女身分特别,虽然也从事违法活动,但是她的公民权利还是受保护的。
她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理,但是正当的人身安全,任何个人是不得损害的。
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价钱谈不拢强行发生关系,女方肯定不愿意,自然就符合犯罪条件了。
卖淫不触犯刑法,刑法级别高于治安条例。
再者强奸不是制止卖淫的合法手段。

参考:
很正常啊,不是这种特殊行业,就是去菜市场买东西,你和菜贩子价格没谈拢强行把菜拿走,这就是抢劫吗?
同样,即使是特殊行业,即使这种交易非法,那么我们可以谴责特殊行业工作女性为什么要从事这种非法行业,为什么要和男性达成非法交易;
我们也可以处罚这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处罚他们达成的非法交易。
但是这不代表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不违法,这就是强奸。
说完这个我多说一句,事实上即使两人是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丈夫强行违背妻子的意愿发生关系,那么这也是100%涉嫌强奸。
其实在这一块,我们国内目前还是比较落后的,许多明明是涉嫌婚内强奸结果变成了夫妻矛盾,事实上这不是矛盾,是丈夫涉嫌强奸犯罪。
希望大家都可以重视这个问题,其实婚内强行与女方/南方发生关系都涉嫌强奸,其实严格来说,婚内强奸与强奸没有区别。

参考: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有卖淫违法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拘留罚款处罚。
男子嫖娼同样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但是,在价格没谈拢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因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已构成强奸罪。
任何情况下,也不论对方是什么身份,即便是夫妻也不能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否则就触犯了强奸罪。
在这个案件中不会因为对方是卖淫女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判三年
情形恶劣的处十年
在这个案件里,男子和女子都要个受到法律的惩罚。
男子嫖娼加强奸属情形比较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重罚。

参考:
那种交易法律不会保护,但不能因此连妇女的性权利都一并否定,两者不是一回事。
所以,男子强迫,就会触犯刑法。

参考:
首先,我觉得这样的问题就不应该问!我只想说,这类活动都是是违法的!既然判了,自然有判的道理!这还怎么看,能怎么看啊!真是的,做了违法的是了,最后搞成犯罪了,还要求一个公道?
还怎么看,就想说该!像这样的问题就不要提问了,不要诱导了!!
参考:
“滚床单吗?
”男人问。
“滚!”女人回道。
随后二人发生性关系。
请问:男的构成强奸罪吗?
这就是实践中遇到的强奸案难题的典型代表……说到强奸罪,我想这应该是法律专业最热门的课程。
当年上刑法课时候讲到强奸这节时基本没有人旷课迟到和早退。
这让我不禁又想起我的刑法老师讲起各种强奸情景时温和又从容的微笑。
我当时就确信——刑法学老师都是老司机!不说别的,你看刘凤科、柏浪涛等法考老师最喜欢举强奸的案例……不过,作为一个公诉人,在我们的眼里,强奸案,是个神奇的存在。
它像一个亭亭的少女,可远观而不可亵玩,你要收起你的一切羞涩,小心翼翼地去对待。
它又像一个油腻的大叔,它总能让你见到这世上形形色色的套路,你要收起一切的厌恶反感,用最客观的心态去面对。
有个奇怪的现象,当强奸案出现分歧和争议时,大家讨论来讨论去,往往从法律问题探讨最终会变成社会问题探讨,结果往往是感叹世风日下。
而诡异的是,男经办人和女经办人的观点,经常对立……比如上述滚床单的问题。
男性习惯直线思维,或许会认为女生的回答是针对问题的回应,得出的结论是一起滚。
女性习惯跳跃思维,或许会认为女生的回答是针对提问者本人,得出的结论是你滚。
如果作为案件承办人出现上述不同的思维,那么分歧就来了……虽然强奸可以算是人类最古老的罪名之一了,但现在这个罪名呈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产生这样的变化的原因,我觉得,主要怪这个世道变了!毕竟,一个恶霸带着几个狗腿子上街调戏良家妇女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所以说,现在犯罪者的犯意和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地都越来越含蓄了。
不过,无论强奸案变的如何复杂,总归有个本质特征是不会变的。
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等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二、违背妇女意志三、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违背妇女意志实践中,大部分的强奸案行为人都不会否认性关系的发生,但是往往会否认主观上妇女是在违背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个案例就应该是这个情形。
关键就在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性是否是自愿!这个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多如牛毛:皮皮(女)和(蛋蛋)在酒吧认识。
二人相见甚欢,酒逢知己,很快就喝的有点飘。
然后二人相约上洗手间。
然后朋友们发现二人久久不回,怀疑是醉晕在厕所,遂去寻找,结果不小心就撞见二人正在进行不可描述的互动。
当时众朋友惊呆了。
就在此时,皮皮突然一把推开蛋蛋,哭诉蛋蛋趁自己酒醉强奸!于是案件到了检察院,经讨论,产生两派不同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蛋蛋应当明知皮皮已醉酒,性防卫能力较弱,还趁虚而入,从皮皮事后反应来看,明显不愿意,还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另一个观点认为皮皮表现地很主动,不能排除皮皮事前自愿事后反悔,即使不自愿,蛋蛋当时情况下也无法判断皮皮的不自愿,所以是存疑或者无罪。
最终,一位老司机出来说了一句话,终结了争议,震慑了全场。
老司机说,按照相关人员一致描述的姿势,如果皮皮不自愿,是实现不了的。
………………………………全场无言以对。
所以,当时案发是在轿车这个狭小的空间,不知道当时公安机关有没有去做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如果有激烈反抗,现场应该会有所反映的……激烈反抗一般会留下痕迹,但不等于留下痕迹的都是反抗的结果,也可能是因为动作过大。
这点,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如果是诬告,女生反过来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据我所知实际上比较少。
因为,无罪的强奸案的理由往往都是证据不足。
如果证明强奸的证据不足,证明不是强奸的证据,同样也不足。
反正强奸案件情形千奇百怪,涉及实体判断及证据采信等无数问题,仅凭报道的只言片语是无法准确判断的。
总之,各种可能性都是有的……
参考:
依照咱们目前的法律,强奸罪没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三年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违背女子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这个规定保护了女性,也伤了男性利益(男女平等)如今多少失足女子以此为借口,搞起了敲诈勒索[捂脸](没有两个小时,就告你强奸罪)事前愿意,事后反悔,只要女子死咬基本就板上钉钉了。
这一条非常好的压制了男女肉体交易,让男的不敢出墙,一不小心就是万丈深渊。
现如今出现了女男交易的神奇产业,近年有新闻曝抓获一堆男技师,接的客什么年龄的都有,让人大跌眼镜。
如果再加上一条来制裁以卖为生女子的规定那就更好了,让失足女不管是不是失足都不敢涉足这个阴暗的圈子。

参考:
首先这种事情发生过很多次,在国内不止一次,既然出现了谈价格这个事情,就表明这是一场交易,如果说这个交易合法的话,那双方都没有什么过错,最多也就是这个交易失效。
如果说交易不合法的话,那双方都有责任,无论这个价格有没有谈妥,双方都是违法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要把这个事情分清楚,也就是在交易进行前没有把这个价格谈好,如果在这个情况下,男子对女子进行强奸行为,这个男子要负法律责任,女子当然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女子首先是被害者,相对来说男子要付或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因为男子是属于实施者强奸者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交易已经发生了,当交易发生结束后,价格没有谈好这样子的话,就相对来说男女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本身这个交易就是一种非法的交易,对于这种情况,男女双方都要付出法律责任。
所以这种违法的行为,无论有没有谈好价,在法律面前来说都是要付出法律责任的,都是违法的。
我认为本案男子被判强奸罪的同时,女子也要背叛卖淫的相关罪名,如果女子不满意价格的话,可以当面取消交易,男子也就没法进行这种交易违法,想卖淫这种违法活动基本上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单方面实施的,特别是这种违法性交易本身就处于买卖双方的责任,所以本案应该对女子也实行卖淫罪进行处罚。
如果价格没有谈好,这个交易违法的交易就不进行下去了,虽然男方没有对女子实行强奸,女子也没有收到侵害,双方都没有完成交易,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这种行为趋向,所以建议大家千万不要有这种思想有这种行为。

参考: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
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
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参考:
只要是违反个人意愿,用强硬暴力手段和对方发生关系,就属于强奸罪。
不管对方什么身份,哪怕是两口子,只要女方不愿意,照样是强奸罪,法院判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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