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

做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体等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智力支撑单位工作。
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众多,目前大约有3100多万人,地域分布十分广泛,遍布城乡,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生最为典型。
毫无疑问:他们是整个社会须臾离不开、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人不生产产品,却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培养劳动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为整个社会的不断顺利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动力。
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只能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大多数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是玩技术、玩能力的宝贵人才,但基本上都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发布并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并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
其根本原因是:1、从理论上很难把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专门履行公职的党政机关截然区分开来。
因此,就出现了不尴不尬的所谓的参公事业单位;
2、有一些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同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例如医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样妥善地把事业单位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截然区别开来,也是一个大难题。
因此就出现了所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实有点三不象的感觉。
由于这些重大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厘清,就只能维持现状,以便不断探索,最终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法规层次并不高,比较零散,严重地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致性。
说到底:如何科学、合理地理顺整个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体系,让整个社会和谐、高效、顺畅地运转起来,其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办到的事情。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多数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
因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规定主要以聘用合同为主,工作人员的进口和出口,以录用时双方签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提前书面通知单位时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员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时,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被单位强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种情况(详见截图)。
如果简单地梳理一下,《条例》规定的这四种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确有着本质的不同。
具体说来:1、公开招聘被录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被录用之后,双方签定了聘用合同,并依法取得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实就是主动就业,双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并正常续签聘用合同,即可长期工作下去。
毕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人社部门事实上的批准,事业单位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解聘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主动辞职。
工作人员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这是《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当然也是合法行为。
釆取这种方式,当然还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事项的交接以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衔接好本人的社会保险事务,为以后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奠定基础。
毕竟,公职人员供职的单位,只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对人员去留并无最终决定权。
这就是主动辞职,本人肯定没有任何过错。
通俗地说就是: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我只是决定不干了,要走人了。
3、被动辞退(即: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单位辞退,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1)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这两种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须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即人社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单位无权自行决定。
这就是标准的辞退。
毫无疑问:其实质是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认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体又有两种情形,分别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就有权在按规定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并报经人社部门批准之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这也是标准的辞退。
毫无疑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的,本人肯定是有过错的,但过错相对轻微,尚达不到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才可以采取行动,主动辞退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辞退工作人员。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4、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现行依然有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有违法违法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在彻底查清违法问题之后应该给予处分。
在五种处分中,开除是最为严厉的。
其法律后果是单位必须解除聘用合同,终止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彻底停发工资,本人从此失业。
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以前在职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被完全清零,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即使以后重新就业,工龄也要从零开始重新计算,接续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参保。
这样一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经济后果是极为严重。
如果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视同缴费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实际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事实上就根本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也无法领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本人主动辞职、被单位单方面辞退这两类情况,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合法、合规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业之后正常接续缴费参保就可以了。
所以,看似
总之一句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在违反工作纪律,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
因不胜任工作任务,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才能在经过本级人社部门的批准之后,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彻底终止人事关系。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辞退。
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业单位均无权辞退其工作人员。

参考:
一般不违反大的原则问题,触犯法律,都不会被辞退的,不要有过多的顾虑。
做好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尽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参考:
都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是铁饭碗,进去了就等于一辈子无忧,其实不是,铁饭碗也会有被打破的时候。
那么事业单位的职工什么情况下会被辞退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铁饭碗,大锅饭时代早已过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1、旷工无论时事业单位还是普通民企,职员连续旷工到达一定时间,单位都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是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就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民企:因旷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是7天,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或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2、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民企来说,事业单位有两年的考核期已经是很仁慈了。
民企:职工有《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3、受到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参照《劳动法》第25条,有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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