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要被执行枪决了死刑犯还有案件没有交代清楚可以枪毙吗

我曾经在看守所听前辈讲过一个真实的案子,此人的大名我之前也听说过,这人因为杀人判了死刑,就在执行前一刻,他突然说有案子要交代,还杀过一个人,埋在哪里哪里,后来暂停执行,被害者也挖出来了,过了一两年执行死刑时,又说还有案子交代,这样搞了两三次,连警察都不耐烦了,说你一次交代清楚行不行,就这样这人在看守所关了七、八年,后来还是枪毙了!
参考:
明天就要被枪决了,但是死刑犯还有案件没交代清楚,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这样的情况下真有人遇见过,那时候是八九十年代。
当过司机的都明白,当时因为监控技术比较落后以及各种技术比较落后,在偏远的山区存在着一类人:专门对大货车司机谋财害命的路霸。
当时,在一段路上,因为经常有司机失踪,所以引起了高度重视。
结果经过侦查,通过钓鱼伪装的手段,还真就抓到了俩人,当时,在他们指认的现场,就挖出了4具尸体。
据团伙老大交代,他们是两个表兄弟,表哥拉着表弟入伙。
表哥负责策划、杀人及处理尸体,同时,还要负责销赃。
表哥甚至还会开大卡车,将司机伤杀害以后,还要将车开到其它地方,将货物和车都给处理了。
最后,俩人都是死刑,在第一次国庆执行当天,表弟被成功执行了,表哥却又给撂了,还有事情没交代!于是,本着有大案子可能会立功的情况,又给拉了回去,就在四具尸体旁不远的山沟里,又给发现了俩具尸体。
这下大家都表示吃惊不少,本着一追到底的原则,又四周用警犬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果然在不远的树林又发现了两具尸体。
过了没多久,又到了第二次执行的时间。
表哥又给弄上了刑场。
然后,居然又交代了一件事儿,尸体就在他家后院。
原来,最早期他还只是一个人单干,那次他照例拦车,大货车上面下来的是两个小伙子,两个都比较强壮,他担心打不过,就采用赔罪赔的方法,将两小伙子引诱到家中,给赔了钱,又陪着喝酒。
灌醉以后,就给俩人害了。
这下警察是彻底发了狠,将他家前前后后以及整个村庄都给搜寻了一遍。
最后又给发现了两起案件,不过与这个人无关,是其他村民做的。
到了第三次执行的时候,他居然还有交代的,不过,都是以前干的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
现场的执行法官觉得没太大价值,就给记录了一下,然后毙掉了。
这个人也因为上了三次刑场,不仅成了看守所,也成了当地津津乐道茶余饭后的话题。
所以,要看你交代的是什么事儿。
如果是大案要案,确实会暂缓一下,然后调查清楚。
如果只是一些偷鸡摸狗的小事,那么可能,不会有啥意义,记录一下,然后可能就给毙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穷凶极恶之徒,穷尽任何方法,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参考:
不可以!执行法院可以紧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指令,中止死刑犯的执行令,、停止对死刑犯死刑的执行!押回监狱!回答完毕!
参考:
要看死刑犯交代的案件是立功还是罪加一等。
当然这是在死刑犯愿意交代的情况下。
不愿意的话,该死还是要死。
地方接到最高法的死刑核准必须在七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死囚愿意交待,公诉机关及法院会中止死刑,而非终止死刑。
由公安机关就死囚交待案件继续侦查。
如果死囚交待的让他罪加一等,只不过是多苟活几日罢了。
如果其交待的能被法院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说不定死刑立即执行就能判死缓了。
一般死缓是死不了的,两年后会转无期,无期转有期最高刑,实际服刑不得少于最高刑的一半。

参考:
你好,首先,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最高院在复核时就不会签发死刑令。
你说的应该是,执行死刑前,被告人又有新的犯罪事实,如果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改判。

参考:
不可以,即使是死刑犯,也是需要保障权利,必须查清其所涉嫌犯罪的事实。
如果该犯人还有其他案件没有交代清楚,那么这起案件也会有受害人,如果真是死刑犯所为,受害人永远不会沉冤昭雪。
因为凶手已经伏法,是不是他所为已经查不清楚了。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王书金,他在05年就被抓判处死刑,但是在19年才得以执行死刑。
原因就是他又供述了自己犯下的其他几起,警方不掌握的案件。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聂树斌冤案。
当年以强奸杀人判处了聂树斌死刑,并且已经被执行死刑。
但是王书金到案以后一口咬定这起案件是自己所为,但是当时已经抓到凶手且击毙了。
专案组把这个情况汇报,重新启动调查,发现聂树斌为冤案。
但最后也没有认定王书金为凶手。
依靠这种办法,王书金多活了十几年。
因为办理刑事案件,要求非常严格,不能有冤假错案,所有的事情都需要查证属实,需要有证据证明。
一旦发现此人还有其余犯罪行为没有查清,也需要重新启动调查,等到后续查清,进行追加漏罪,然后一起执行。
这就是程序正义。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死刑犯如果确有其他案件没有交代,且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一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个真实案件:被告人阿文(55岁)好吃懒做,残暴成性,祸害乡里,他曾因盗窃、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阿文很爱喝酒,一天喝了酒之后他就到村里的孤寡老人姚某(女,82岁)家中,意欲强奸姚某,姚某反抗,阿文压在姚某身上并用双手掐住其脖子直至无力反抗。
接着,阿文强奸了姚某,之后逃跑,后姚某被发现已死亡。
侦查人员对提取现场的人体精斑进行DNA检验,后将检验数据在全国DNA数据库中进行比对,比中了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阿文,遂将阿文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省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最终决定对死刑犯阿文依法执行死刑。
但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其宣读死刑命令后,阿文又主动交代自己还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命案),法官随即与检察院的执行监督人员会商,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同时将这一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经公安机关连夜核查,阿文交代的这起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且一直苦于没有线索未能侦破。
根据这一情况,后最高院裁定停止执行对阿文的执行死刑命令。
后侦查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阿文故意杀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并有移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遂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核准阿文死刑,撤销原判,把强奸案发回与故意杀人案并案审理。
无论故意杀人案如何判决,因为阿文的强奸罪已是死刑无异,所以最终阿文是死罪难逃,法律是公正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