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是哪九族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
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
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
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
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
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
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
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他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
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
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
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
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
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
故九族之说恐非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
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
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
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
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
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
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
不料方孝儒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
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
”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
”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
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
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
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
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
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
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
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
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
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
而一般死罪,只杀本人,亲属受免死之刑。
这种不入于死刑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
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
【上述内容节选于头条百科,特此声明】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