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出资70万你出资30万合伙开一家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也就要按照百分之七十的股权,和百分之三十的股权分配。
股权是按照投入的资金多少来决定,不能因为是朋友关系就可以乱分配。
就是以后公司的赢利所得,去掉在经营中出现的劳动报酬等等费用后,剩下净利润的分红,都应该按照当时各自入股的股份分红。
在股权方面,首先不论能力大小、出力多少,主要是根据投资的股权来制定。
如果你的能力大,在公司里边出力多,可投的资少,也只能在劳动报酬上多得。
至于分红的时候还是要按照股权分配。

参考:
朋友出资70万不干活,你出资30万做管理合伙开一家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首先,我们可以分为资金股和人力股,资金股占总股的60%,人力股占40%,那朋友的资金股是70万除以100万乘以60%等于42%,你是30万除以100万乘以60%等于18%。

参考:
这个很不好说,关键是
一般都是按照投资额划分股权,为什么是董事长因为他投资最大,别人70就是七个股份,你30万就是三个股份,如果一年挣100万,人家的利润是70万,你只能分30万就是按照投资额区分股权,投的多你的收益就多,这是最公平的。
很多朋友在一起做生意,即使一分钱不投照样可以分红,这是朋友,有些人就不行,只能跟着打工、干活、很多至亲在一起也是矛盾重重,生意做好了也是分,他自己干不是赚的更多吗?
生意不好也是分,相互抱怨,所以生意好做,伙计难合,大家说对吗?
朋友在一起就想踏踏实实做点事,很多时候不能太计较,谁有钱谁多出点,为什么叫朋友,就是相互帮助,我们老家有几

参考:
一般情况下,按出资比例分配,三七开。
有特殊情况,按共同商议的、彼此都接受的比例分配。
比如技术、专利等等。

参考:
看看电视剧大染坊里就有这方面的先例。

参考:
股权肯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门润分成也按投资比例,这样才公平也才能没有矛盾,也能做的长久。
债务分摊也按股比例摊,公平和理。

参考:
您只说了出资,并没有交代双方在公司的管理、资源、技术方面的背景,既然您有此疑问,我暂且假设:您出资30万全职负责公司技术和经营管理,您朋友出资70万基本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建议股权结构及方案在“经营(技术)型股东少量出资,投资型股东不参与经营”的背景下,建议采用经营型股东控股的下述方案:(1)最优方案经营型股东70%,投资型股东30%;
(2)保底方案经营型股东60%,投资型股东40%。
具体设计方案可选择如下模式之一:1、融资模式即经营型股东先自行成立公司(假设注册资本30万,实缴30万),投资型股东再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万,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经营型股东持股比例60%,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30万、实际投资30万;
投资型股东持股比例40%,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20万、实缴投资款70万(溢价部分5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增资模式的优势在于:(1)双方股权结构简单、清晰明细,在认缴(实缴)出资、表决权、分红权方面全部标准化体现,不留潜在争议、变动调整的空间;
(2)只要双方估值认可,投资型股东的认购总价款是可以任意调整的(可以是70万、700万甚至更高)。
增资模式适用于:经营型股东已经掌握比较核心、体现一定商业价值的技术、资源或者创业项目已经运营一段时间;
毕竟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是溢价认购,公司已体现一定价值对方才可能会认可。
2、表决认缴比例&分红实缴比例模式即实缴出资金额较少的经营型股东,通过认缴暂不实缴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和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
例如投资型股东认缴并实缴70万元,经营型股东认缴130万实缴30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元。
股权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即经营型股东表决权比例65%,投资型股东表决权比例35%;
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即经营型股东分红比例为30%,投资型股东分红比例为70%。
二、经营合伙人出资少但控股的依据和原因1、股权分配的核心参考因素您和朋友之间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创业合伙人关系,而是类似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关系。
因为双方的机会成本和风险不同,您全职创业放弃了其他工作或合作机会并冒着创业失败的风险,您朋友投资以后自己原有的工作或其他业务什么不耽误。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在确定公司股权分配时,以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股权融资的思路确定分配给您朋友的股权比例,因为按照公司经营所需以及股权分配的参考要素,除资金外,还包括技术、管理、资源以及是否全职的风险、机会成本等。
2、确定唯一实际控制人的必要性和条件任何一个创业公司,强化并明确股权表决权层面唯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原则上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伙人:(1)整体负责并主导项目的经营管理;
(2)具有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在领域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
(3)根据经济能力适当出资。
单纯投资方不能控股,原因在于:对行业、业务、专业技能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方的经营决策或者干预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3、单纯投资方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经营团队与投资方两大阵营的博弈。
单纯从出资来看,核心经营团队出资和持股比例过低,未来随着公司持续发展和估值的爆发式增长,可能会存在经营团队与投资者双方阵营关于利益、经营管理方面的相互博弈和制衡。
通俗点讲,公司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后,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双方心态都会变化:一方面,从经营团队角度,“江山”全是我们打下的,结果确是为大股东做嫁衣;
另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随着公司估值和规模的提升,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控制欲也会逐步增强,从原来的“甩手掌柜”逐渐转变为“太上皇”甚至直接“登基”。

参考:
三七开呗,你朋友肯定大股东啊
参考:
合伙开公司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常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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