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外公服刑过一年孩子报考警官学院政审能通过吗

答:不能。
报考警官学院政审要求三代没有犯罪记录。

参考:
警校生政审考查对象:1.考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
2.父母(或养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3.祖父母、外祖父母。
涉及本人外政审对象无论离婚或逝世均不受影响!去年的家长与大家共享经历。

参考:
把问题放大一点,因为外公太远,看看父亲有犯罪记录能不能报考。
父亲有犯罪记录可以报名吗?
问,父亲有犯罪记录,能不能成为公务员,公检法。
能不能我们先放到一边,先说说能不能走出第一步,也就是能不能报名考试,因为很多人在第一步就已经放弃,默认为:反正父母有犯罪记录,考也考不上。
如果带着这样的思想,等于主动放弃可能性,从而责怪政策离谱。
本文为一个应届毕业生想考公检法而写。
为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一步步学习,就算梦想有不确定性,我们也要搞清楚,什么地方出现问题。
先看看2021年12月公安招录条件中,不得报考的条件,注意:是报考而不是招录,一定要看清楚,报考,报考,报考。
上面有1、2、3、4属于完全无法报考的情形。
那么可以看到,父亲在监狱服刑,不属于前面四条,也就是可以报考。
现在主要看第五条中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这一段话的意思是:1. 已经是事业单位人员的通常不得再考事业单位2. 在原单位服务未满年限的人员3. 原人事部6号令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人员4.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如果说不属于上面四条,是应届毕业生,是普通公司的员工,是完完全全可以报考的。
在确定自己可以报考公检法后,在看看能不能被录用。
因为报考归报考,录用归录用,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问题。
多数人在第一步就放弃,现在我们再看看不得录用的情形,第一部分主要考察报考本人,是本人。

只要不是在这21条情形之中,就可以报考,可以在拟录取名单中。
如果需要再一步确认,考察家庭成员是什么情形,不得拟录用。
先分解罪名和情节或刑期,
1: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竹、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的,这里主要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无需解释。
3:无需解释。
4:重点在影响录用后有不公正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家庭成员判刑的所在地,不能被录取为本地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防止修改数据;
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也是防止修改数据。
这一段我猜的。
父母有犯罪记录,可以确定为不影响报考公务员、报考成为司法工作人员。
虽然在传说中,默认为通不过政审,但是在实际中,一定有优秀的人成为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哪怕少也说明并非是一刀切。
符合条件,鼓起勇气,报考,剩下的交给组织决定。
综上,外公的政策也是如此。
如果未被录取,也不要灰心,条条大路通罗马,选择一份喜爱的工作,保持热情面对生活。
不要因为父母有犯罪记录未被录取而怨恨,父辈的事情是过去,家人更要宽容待他,责怪他们,他们心里会更难受。
同时也要坚信政策早晚会慢慢倾斜,新时代,国家绝对不会辜负有志之士,大好青年。
祝你成功!为人民服务。

参考:
无论别人告诉你能或者不能,都按不能理解吧!一旦能上学,但工作时卡壳的话,损失太大!以后的事,不确定性太大。

参考:
不影响孩子报考警官学院,只要他的分数够,第一志愿填报警官学院,被录取没有任何问题,顺利毕业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只是拿到毕业证书,加入公安队伍是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得,他的政审是肯定通不过的。

参考:
不可能通过的,外公属于直系亲属,除非外公服刑是特殊年代造成的悲剧。

参考:
报考警官学院,政审很严格,要求三代无犯罪,你的祖父服刑一年,通不过。

参考:
不影响。
根据公安部2020年11号文件,其第九条规定了其家庭成员有被处于刑罚的,不能录取为警察。
但第三十条对家庭成员做了解释性规定,即夫妻、父母、子女、未婚时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
根据这个规定,姥爷,舅舅都不算家庭成员。
因此,不应该影响孩子报考警校当警察!
参考:
可以,什么是直系亲属?
外公不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就是跟你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只有父母,祖父母,自己算直系亲属,其余都是旁系亲属。

参考:
如果是中专,应该可
如果是大专,那基本上就不要想了,政审会直接刷掉。

参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2020〕11号来 源:公安部网站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2日发布日期:2020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突出政治标准,进一步严把进人关,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经商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2020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工作。
第三条 政治考察是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政治考察结论应当作为确定人民警察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治考察应当贯穿于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全过程,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用,坚持依法依规、严密组织,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五条 政治考察应当体现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第二章 内容与条件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
第十一条 政治考察工作应当按照组建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培训、实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录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
考察组成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规及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所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委托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根据职位特点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并对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格(技能)证书等原件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
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对考察对象以及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处理的认定,以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决定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
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委托其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主要包括:到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了解其现实表现,听取意见和反映。
对经历复杂或者录用职位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其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
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盖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级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的,受委托公安机关应从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考察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将考察情况书面反馈招录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
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九十日,上述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
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公安机关承担,并负主体责任。
相关公安机关负相应考察责任。
考察组成员按照“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材料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情况(含考察对象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考察工作监督。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依据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考察结论告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招录公安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在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其他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办法所称招录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报考职位所属的县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