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应不应该给创业失败者老赖翻身还债的机会

那是当然的,给机会才是正常的,不给机会才是不正常的。
否则社会一定会倒退。
何谓失败是成功之母?没有实践,就没有经验,更谈不上有失败的机会;只有失败这样的经验教训,才会真正刻骨铭心,为以后的前进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和源泉。
现在“债行天下”的现象不正常,是人为造成的。
试想:如果法律规定开车违章一次扣罚分,那么谁还敢开车?谁还会开车呢?同理:经济社会自然会有债务纠纷(何况引起债务的情况错综复杂,不是简单的说债务人不讲诚信那么简单),现在的做法“限高被纳入失信名单公开信息甚至被吃官司拍卖房产”等等乱象,谁还敢“创业”呢?怎么创业呢?立法者一定要记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更要懂得人性,谁愿意失信呢?谁都想要脸的!对于债务纠纷,唯一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和解,给出年的空间,让债务人按约定的时间有序还债。
总之,过度的做法不理性,不应该提倡,否则一定像现在的社会现象一样,债务人被逼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债权人呢?个别人欢喜,大多数人忧。
其中还滋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造成社会巨大财富被一小部分恶人瓜分。
希望立法者高度重视,解铃还须系铃人呢!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