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的丧葬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普通退伍军人死后没有任何补贴。
就算是重点优抚对象就是年前有补贴,死后也不能转到家属那里,家属不会再有补贴。
残疾军人死后家属增发12月抚恤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后增发6个月生活补助。
农地圈团队:董金平
参考:
优抚对象一般都享受丧葬费待遇,但是不同的优抚对象丧葬费标准并不相同。
优抚对象总体分为六类,细致分近二十种,大体是1、因战因公伤残现役军人;
2、因战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伤残的预备役、民兵、民工;
4、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伤残人员;
5、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伤残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优抚对象(包括隐姓埋名的“特工”、“情报人员”)。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种、第四种、第五种基本都转到《工伤保险条例》中了,虽然也给丧葬费,但是相对“因战、因战”要少一些,特殊人员的丧葬费要多一些,但是这些条款都属于保密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这是国家级规定,各个地方还有配套规定,相对数额要更高一些。
综上所述,无论是本人因战因公伤残列为优抚对象,还是本人亲属列为优抚对象,都要享受丧葬费待遇,只是具体的标准略有不同。
另外,省份不同,配套文件也略有差异,所以各地优抚对象的丧葬费绝对数额并不相同,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参考:
部队参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健在的伤残退役军人每月按等级享受补贴,去世也能享受到地方民政部门丧葬补助费。
这些费用均按照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地方民政部门严格遵守优抚政策。
所以说,部队丧残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地方民政部门的一切优抚政策和补贴等费用。

参考:
感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伤残军人去逝,增发一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证件(卡)。

再见。

参考:
应该给与足够的优抚,适度的给与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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