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别瞎说,你丢你的河豚,王大妈炖她自己的鱼,她的鱼和你的河豚有啥关系?
别诬陷大妈偷你河豚啊,至于你的河豚,要么没丢被你吃了,要么别人拿走了,反正不是王大妈偷的,你河豚上又没写名字,怎么证明王大妈炖的是你的河豚?
没有的事
参考:
有个王大妈是典型的老大妈,她平时不仅爱跳广场舞,而且还爱占小便宜。
平时看到谁家的东西好,她都顺手牵羊想拿回去几个。
比如,当桃子成熟的时候,王大妈借着上公共厕所的机会,等回过头来,她衣兜里就会多出来几只桃子来。
像她这样的手脚不干净的王大妈,因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别人也奈何不了她。
有时候见她偷摘别人的东西,别人看到后说了她两句。
她要么笑笑说是看看、尝尝甜不甜?
要么生气的地嘲笑别人:太小气了、太抠了,东西太金贵了等等。
反正偷拿别人的东西都是她的理,她无论干什么事情都是对的。
“处处占便宜,事事占上风”,这是她的行为准则。
这天,王大妈见有人买了一条河豚鱼挂在自行车把上,王大妈不认识河豚鱼,更不知道河豚鱼有毒。
她只知道这个活蹦乱跳的鲜鱼一定非常好吃,于是就趁别人不注意的时候,将挂在车把上的河豚鱼偷偷地拿走了。
拿走之后,王大妈就回家将河豚鱼进行宰杀。
到底是红烧或者清炖?
她拿不定主意了。
最后看到河豚鱼那么鲜美,就觉得清炖是最好不过的了。
王大妈在清炖河豚鱼的过程中,听到外面失主高喊:“谁偷走我的鱼了?
那是河豚鱼有毒,千万不要生吃!”王大妈听了失主这么喊,她把鱼藏得更加严实了。
又尝了一小口鱼汤,感觉到真是太鲜美了,于是她暗道:这么鲜美的鱼汤,怎么会有毒?
别人拿走了你就喊有毒,你自己吃的时候,怎么不说有毒了?
哼,是不是欺负我读书少,骗鬼呀?
反正我的鱼都给炖上了,你就是找到锅里有鱼,我也不承认。
脱了马甲你就不认识了,谁知道是不是你的鱼呀?
王大妈这么一想,她也就心安理得了。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炖了一小碗河豚鱼汤。
王大妈舍不得喝,都给自己的宝贝孙子喝了。
哪知她的宝贝孙子喝了之后,出现了中毒症状。
一开始王大妈还以为是鱼刺卡的,后来看到情况越来越严重,就紧急送孙子去医院,但是尽管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
因为其孙子中毒太深,还是回天乏术。
王大妈是哭天抢地、后悔不迭,她声称是有人故意下毒,因此要告丢失鱼的人赔偿。
那么就像这样的情况,丢失鱼的人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应当先确定受害人的死因受害人是因为中毒死亡的,那么到底是如何中毒的?
又是什么东西致使其死亡的?
这就需要有相关的病毒检验报告和中毒分析了。
最好有相关的法医鉴定能够证实,被害人是因为食用河豚中毒身亡的。
查清了受害人的死因,然后再找具体的下毒行为人。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奶奶就是行为人,虽然不能说其是下毒,但是至少可以说是因为她的行为,致使受害人中毒身亡的。
这种行为也许是太爱自己的孙子了,如果她不爱自己的孙子,那么就不会给自己的孙子喝鱼汤的。
有可能她自己一
这件事情对于王大妈来说该是如何面对呀?
想必王大妈此时想死的心思都有。
其次,王大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王大妈偷盗别人的河豚鱼,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小偷小摸的行为。
虽然偷盗一条河豚鱼构不成犯罪,但是对于这种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又因为是一起小小的盗窃行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虽然王大妈有偷盗行为,但是有关部门可怜王大妈的遭遇,也不会对其进行追究的。
2、王大妈不知道河豚鱼有毒,这是她的失误的地方。
如果她有一点常识,或者是经过正常途径买卖得到的河豚鱼,那么她就不会轻易将河豚鱼炖汤给自己的孙子吃了。
因为她买河豚鱼的时候,贩卖河豚鱼的人一定会告诉她河豚鱼是有毒的,制作河豚鱼是应当有一定方法的。
但是问题关键就是王大妈不是买的河豚鱼,而是偷别人的河豚鱼。
在偷的时候他也不知道是不是河豚鱼?
更不会问人家挂在车把上的鱼有毒没有毒的?
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3、王大妈将有毒的河豚鱼炖汤给自己的孙子喝,导致孙子中毒身亡。
因为王大妈是疼爱自己的孙子,主观上没有伤害孙子的故意,更不会故意下毒的,所以王大妈的行为构不成投毒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因为王大妈的行为给孙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王大妈按说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使其儿子或者儿媳妇不追究她的赔偿责任,但是相信王大妈一辈子心里也是难安的。
这种心情,比赔偿几个钱或者是被打一顿都难受。
恶有恶报,自作自受。
最后,失主是否有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失主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1、失主虽然是河豚鱼的主人,但是河豚鱼被别人偷走后。
失主对于河豚鱼就失去了控制权,河豚鱼能否给别人造成损害?
作为失主,也是无能为力。
2、失主发现自己的河豚鱼被偷后,应当预感到问题的危险性和严重性。
因此作为失主应当想办法消除这一危险,就像本案中的失主那样,到处幺喊河豚鱼的危害。
别人听不听那是另一回事,但是自己也应当做到相应的义务。
最好的方式,还是报警处理,求助于警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3、不过,还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失主明知道王大妈爱占小便宜,因此故意将有毒的河豚鱼挂到车把上,引诱王大妈偷盗,继而发生王大妈的孙子喝鱼汤被毒死的事件。
那么作为失主来说,真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
这样,失主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那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也并无不当。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失主没有犯罪的故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在车把上的河豚鱼被人别人偷走,以至于造成其他人误食身亡的后果。
作为失主,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因此失主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仅你,卖河豚和捕河豚的都有责任,包括卖锅铲的都有责任,估计这孙子他妈妈也有责任,当初不生这个孙子就不存在被毒死了。



参考:
要是在从前,我会毫不犹豫的说肯定没责任。
但后来,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小偷偷水果从树上摔下来受伤,树农赔钱。
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车主赔款入刑,婆婆偷水仙当大蒜给孙子吃,孙子死,水仙主人赔款。



等等,很多很多,我不禁犹豫了,我真的回答不了你。

参考:
看了大家的评论,多为戏谑,哈哈一笑后面是对法律部分条款的鞭挞。
当法条违背社会公理,拿一些极端事例作为依据,便是恶法。
河豚鱼挂在自行车龙头上,被人偷走导致人员死亡,卖者是有责任的,因为你应该考虑到鱼可能被偷走。
但若鱼晾在自家五层楼的阳台上,遭人偷走导致人命,卖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常理,他不可能预见鱼被偷走。
假如,法律仍定为卖者有罪,这就违反了社会的基本认知,从客观讲,该法将开出一朵恶之花!凝视文/南京古巷坐在小板凳上,我凝视着一堆垃圾。
它们的前世今生,它们的窃窃私语。
残缺的肉体,互相倾轧,团在狭小的空间。
朝阳一出,它们快乐走向终点,脸上布满沟壑清洁工,用裂口和老茧,甩出一声响亮的“哐当”
参考:
看了大家的评论说啥的都有,有让河豚赔的,又让捕鱼赔的还有让卖鱼赔的,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点,就是应该让王大妈的儿子儿媳赔,因为没有他俩就没有这孙子,更不会被毒死
参考: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这件事情原则上和法律上你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在人道主义上你可能要负有赔偿的责任。
类似案件发生在前几年的事情,彻底毁掉了我的三观,然而又出现了类似的事情,都让我比较惊讶。
第一件是两名女子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一片西瓜地,那日天气炎热,看到如此诱人的西瓜,这两名女子动了歪念。
她俩下去偷西瓜了,吃了一个感觉不过瘾,临走时又偷了两个,这时正好被西瓜主人看到了。
然后就上演了瓜农追小偷的画面,瓜农边扔石头边追,两名女子落荒而逃,由于农村路上石头多,三轮车也不稳,一名女子掉了下来,结果摔断了腿,最后瓜农赔偿女子一部分医药费。
第二件是发生在今年的一件事,一名男子趴在窗户偷看女子洗澡,一开始女子不知道,后来一回头看到一位男子在偷看她,女子惊叫,把男子吓了一跳,结果从窗户边掉了下去,而他的生命也走了,最后男子家人要求女子赔偿10万元。
结语很多事情看似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但是站在人道主义上,弱者为大,因此法律会做出一些退让,在人道主义上进行一部分补偿。

河豚有毒,这是常识,记住了。
根据王大妈的经历来判王大妈的罪,如果王知道河豚有病,那么王故意杀人,如果不知道,盗窃罪,当然可以判刑但不用负责。

参考:
河豚属于剧毒品,未做无毒处理前,所拥有者,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这个案子中事主不会坐牢,因为事主买了河豚后,把河豚挂在车把上,被王大妈偷了去,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主观上你没有故意下毒,但民事赔偿肯定是要赔偿的,你要问自己是什么罪?
那就是:你是河豚的监护人,你明知道这种鱼,在未做无毒处理之前,它的体内含有剧毒,你没有做到监护责任,犯了疏于管理罪,要负次要责任。
王大妈是什么罪呢?
王大妈属于盗窃罪,至少要受到行政处罚,至于王大妈在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下,偷回去煮给孙子吃,要负主要责任。
卖河豚的是什么罪呢?
我国早在1990年,当时的卫生部,就发布了《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所以,河豚是不能自由买卖的,卖河豚承担责任可能比你大一些。

参考:
你和河豚都有错。
如果你不买,再者,即使你买了,河豚没毒,它能毒死人不?
建议王大妈去宇宙生物联盟协会把河豚告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