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实践中口头上讲的欠条很多时候实际上是借条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面,就是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约定还款,这个时候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于是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内要提起诉讼。
至于未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就不知道借款什么时候到期啊,出借人也就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什么时候受到损害了;当然,如果中间什么时候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讨过,限定什么时候还,那就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催讨过,那借款人起诉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啦。
如果该欠条本质上不是借款形成的借条而是因为之前的合同合作等经济原因形成的,那立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本身就是对到期债务的确认,也就是从立欠条的时候就要起算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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